1 总则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2 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3 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4 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5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制定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住宅建设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本规范将住宅项目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在梳理、整合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住宅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以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本规范不包括农村居住建筑项目。目前，我国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村居住建筑，通常以自建为主，除主要的居住功能外，还可能兼顾农具存放、畜牧养殖、晾晒场所等功能需求，与在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城镇住宅项目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未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城镇住宅项目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提高城镇住宅质量，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1.0.4 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相关基本要求。
1.0.5 本条规定了处罚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等。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条文说明
2.1.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基本原则。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与城镇发展总体目标相衔接，应符合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确定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尚应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市场与保障、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生活配套、刚性控制与弹性应变的关系，有序促进住房的高质量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1.2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的建设规模。住宅项目可以由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构成。当住宅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并应配建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集中绿地。划分居住街坊的城镇道路间距通常为150m～250m,因此围合的居住街坊住宅用地面积为2hm²~4hm²。
2.1.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的基本构成要素。住宅项目中的“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和“场地”是每个住宅项目必须包含的基本建设内容。
“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设施是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便民服务设施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因此，“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内容须根据住宅项目的建设规模，结合设施的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综合确定。
住宅项目除本条所列建设内容外，还可包括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第3款仅将非机动车停车作为住宅项目场地必设的地面停车设施，而对于场地是否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未作规定，住宅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场地中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2.1.4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布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住宅建筑的布局应综合考虑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结合气候、自然山水、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依山就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设计，促进建筑与自然环境融合，与既有建成环境协调，塑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空间环境。
2.2 建设要求
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2.2.4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 2.2.6 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2.10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1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2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3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是我国自然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造成人员伤亡较重的灾种，一旦发生会对建筑场地造成毁灭性破坏，住宅项目选址应避开存在此类自然灾害威胁的危险地段。此外，一些存有危险性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是城市中重要的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害程度严重。因此，住宅项目与周边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应根据其危险源类型、存量规模及其潜在的危险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保持相应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
2.2.2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我国山多地少，建设用地紧缺，因此住宅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坚持经济、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基本原则，同时保障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的生活条件。
2.2.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适老和无障碍使用要求，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项目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使用要求，使他们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
2.2.4 本条对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的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提出要求。园林小品是从属于某一住宅项目外部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需要结合不同场所设置，以满足不同使用要求，同时要保证其强度、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防止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倒塌砸伤人、坠落伤人、顶棚掀翻伤人损物等事件发生。
2.2.5 本条规定了住宅的基本使用功能空间要求。在居住使用时，需要住宅提供的主要功能有起居、炊事、卫浴、就寝等。住宅建筑通常在套型内配置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相应的功能空间以满足这些功能。住宅的基本功能与住宅的房间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比如有些空间可以兼用作起居和就寝。
2.2.6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及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提出了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该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只需正常维修(不需大修)就能完成预定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工作年限。
住宅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是因为住宅建筑通常属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类别及以上，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和资产，按照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规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取值不低于50年。
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是住宅项目防水设计的重要参数和性能目标，影响着防水材料选用和工程防水做法。防水系统包括防水层、防水构造、细部节点、排水措施等。地下工程防水系统由防水混凝土和外设防水层共同构建，在住宅建筑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渗漏，将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并可能影响结构耐久性和安全性。而且进行渗漏水治理时，防水构造难以更换，维修成本较高。因此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当前我国防水材料性能及应用技术已能满足不同建筑气候区域、不同形式和使用功能工程的耐久应用要求。依据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本规范规定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属于隐蔽工程，维修成本较高，适当的设计工作年限，可确保防水系统在建筑生命周期内仅需1～2次局部维护。防水失效可能导致渗漏，损坏自家装修如地板、墙面。随着我国防水材料性能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结合建筑室内工程装饰装修周期，本规范规定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本规范中室内防水工程是指新建住宅的卫生间、浴室、设有配水点的阳台等。
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工作年限为25年，主要考虑：一是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空鼓、开裂、脱落，不但会大大降低保温隔热性能，而且会给居民带来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二是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对外保温系统和部件的耐久性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三是技术上可行。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试点的EPS板薄抹灰和岩棉板外保温工程，目前已超过30年，从外观上看，外保温系统基本保持完好，仍能正常使用。
2.2.7 本条规定了保障居住者舒适与健康所需的性能要求。
通风、日照、自然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是保证住宅室内舒适度、满足人体健康的基本要求。足够的通风可以保证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从而提高居住者的舒适感，有助于健康。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不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高度角比较小，楼与楼之间的相互遮挡会影响日照效果。因此强调确保住宅的日照要求。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
2.2.8 本条对住宅建筑及其设备节能和节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建筑能耗总量增长迅速，已成为社会终端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22年全国建筑与建筑业建造能耗总量为24.2亿tce，其中建筑业建造能耗12.3亿tce，建筑运行能耗11.9亿tce，分别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2.8%和22.0%。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这个比例还会持续上升，会给我国的
能源供应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虽然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全国有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因此，住宅建筑及其设备有效利用水资源是落实节水优先政策、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措施。
2.2.9 本条对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安装性能提出了基本要求。近年来，住宅建筑的外窗窗扇及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如饰面砖、石材等)、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如空调机、花盆等)脱落、坠落以致伤人、砸毁车辆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规定，必须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2.10 本条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设施和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是住宅建筑最重要的安全目标之一。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住宅建筑应提供与其建筑高度、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疏散设施和条件。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疏散条件则包括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火灾探测及警报装置等。
2.2.11 本条对住宅建筑防止火灾蔓延、保证火灾下结构安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防止火灾蔓延和保证火灾时结构安全是住宅建筑重要的防火安全目标。
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是减少住宅建筑火灾损失、保护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防止火灾蔓延措施包括水平防火构造、竖向防火构造、防火封堵、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以及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等。为防止火灾水平蔓延，应加强住宅单元与单元、户与户间的防火分隔，以及采取窗间墙等构造措施；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应采取设置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构造措施，以及对内部各种竖井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等；此外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也是控制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手段。为应对相邻其他建筑或场所对住宅建筑的威胁，应采取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加强防火分隔等措施。
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安全的基础。为保证住宅建筑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其结构耐火性能应与其建筑高度、规模相适应。
2.2.12 本条对住宅建筑灭火救援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供与其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是保证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灭火救援条件包括外部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系统，以及建筑内消防电梯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等。住宅建筑设置适当的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灭火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2.13 本条对装配式住宅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装配式住宅是我国住宅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装配式住宅主体结构部件满足通用性和安全可靠要求，部件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装配式住宅具备建筑体系化、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等特点，符合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2.3 使用要求
2.3 使用要求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2.3.8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条文说明
2.3.1 当住宅项目确需改变公共设施使用功能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3.2 擅自拆改配套设施等，容易造成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的下降，且留下安全隐患，因此本条予以严格限制。
2.3.3 不擅自改动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等，是保证安全居住的基本要求。
2.3.4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抗震维护的基本要求。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是确保住宅建筑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构件和设施，必须保证其不被擅自变动、损坏或拆除，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3.5 本条对用户正确使用住宅公共用途的设施作出了规定。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生活保障的设施和设备等。
2.3.6 本条对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检修和管理作出了规定。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如电梯等，既关系到住宅的使用功能，又关乎居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因此，对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是保障住宅正常使用的重要条件。
2.3.7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管理的基本要求。住宅项目消防设施是火灾情况下提供火灾防控、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对消防设施实施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至关重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防止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堵塞及封闭，保证其畅通，则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必要条件。
2.3.8 本条对住宅建筑楼面和屋面使用过程结构安全作出了规定。在住宅使用过程中，楼板超载会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威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制止。
3居住环境
3.1 空间环境
3.1 空间环境
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1-1 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1-2 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 3.1.2 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建筑空间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居住街坊是住宅项目最常见的开发规模(2hm²~4hm²住宅用地，通常包含300套～1000套住宅，居住1000人～3000人)。为了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同时为居民提供宜居适度的居住生活环境，本条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不同土地开发强度条件下，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平均层数或层数、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宅建筑高度等关键性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居住区所在城市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
低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是指由高度低于11m的低层住宅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建筑空间形态。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是指由高度低于20m的多层住宅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建筑空间形态。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通常表现为建筑围合布局形成的居住院落和尺度适宜且连续的街道空间，一般多见于老城区或建筑高度受到限制、允许适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地区。因此本条针对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允许其控制指标适当提高建筑密度、适度降低绿地率，同时规定了对应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指标控制区间。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对应的层数，按照低层、多层、高层划分为5个类别，并分别提供相关控制指标。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指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1.2 本条规定了控制住宅建筑间距的日照标准。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大量实践，绝大多数地区只要住宅建筑间距满足日照标准，其他有关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都能够具备满足规范要求的条件。因此，日照标准是保障居住区建筑空间环境宜居适度的必要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建筑间距还需要满足消防救援、管线铺设等有关要求。
对于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其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因用地紧张确实难以达到日照标准时可酌情降低，但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1h的日照标准。应特别注意的是，新建建筑的建设不应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在改造前原本不满足日照标准时，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图1)。如，改造住宅项目外的一栋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前的日照水平是冬至日或大寒日只能获得30min的日照时数，则改造后不应再降低该栋既有住宅建筑原有的日照水平，应保证对应的冬至日或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或等于30min，即日照时数不可减少。

图1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示意图
《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
3.2 场 地
3.2 场 地
3.2.1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2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50m²，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35m²；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 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 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3.2.4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 8.0％时，应采用台阶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 2.0m 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其下缘与低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2.0m。
3.2.5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 0.2％。
3.2.6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2.6 的规定。

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 3.2.7 规定的限值。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场地安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障住宅项目建设场地安全是居民安居、健康生活的基本要求。
1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邻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建筑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布局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对于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良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设施、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以遮挡噪声，也可采用设置隔声设施、设计坡地绿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干扰。夜间照明设计应注意不对住户特别是其居住空间造成不良影响。
2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要求，住宅项目遇到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时，如原二类或三类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建设住宅建筑。
3 应急疏散场所是应对紧急情况时人员快速疏散的基础条件，因此住宅项目场地设计应统筹兼顾，保障应急疏散要求。
3.2.2 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及其基本要求。集中绿地是居民可以到达的最近的绿色公共空间，也是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必要的基本要求，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适宜开展户外活动和交往的小型公共空间，特别是可以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在家门口的活动场地。为保障集中绿地的建设质量，本条对集中绿地的最小配置规模、最小设置宽度以及基本日照条件等提出了控制要求。集中绿地面积指标涉及的居住人口数量，可依据所在城镇的实际户均人口数进行计算，也可依据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有关户均人口数的统一规定进行计算。
3.2.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及其基本要求。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规定了居住街坊内应配套建设附属道路并应与城镇道路系统相衔接，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通达等使用要求。附属道路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相互贯通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同时应与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相联通并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为老年人、儿童及不方便人士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3.2.4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坡度较大时设置台地的基本要求。设置台地是山地地区建设项目常见的场地设计处理方式。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将场地划分为不同标高的建筑地坪；同时规定了存在高差的地坪边缘应采用相应的护坡、挡土墙等工程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应特别注意的是，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上部的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的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本条第2款仅规定了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水平净距。
3.2.5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室外场地雨水径流组织的基本要求。为合理组织场地地面的雨水径流，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综合防洪排涝要求，对雨水进行有组织管理，同时应有利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此外，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以满足地面排水的基本要求。
3.2.6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为了降低道路上过往行人和车辆与住户居民的相互干扰，本条规定了当住宅建筑高于10m时，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3.2.7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的基本要求。为保障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人员安全，降低潜在风险，本条根据人流量、视觉活动特点及相应的安全等要求，规定了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3.3 配套设施
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2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3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条文说明
3.3.1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对应的居住人口，以及项目所在居住区分级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兼顾适宜的服务半径及合理的运行规模等建设要求，保障居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间的匹配关系。同时，强调了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3.3.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保障居住环境卫生安全，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分类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可封闭装置。
3.3.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为了方便居民收发快递，本条规定了快递箱(柜)设置的要求。
4建筑空间
4.1 套内空间
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m²；
2 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9m²；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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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 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 2.60m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 2.20m 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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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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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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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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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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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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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 1 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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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1.20m；
4 除本条第 2、3 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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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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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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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 0.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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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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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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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距不应大于 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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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 0.45m 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 0.45m 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 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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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 1∶3 且净宽小于 1.20m 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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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共空间
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低于 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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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5m 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5m 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计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距不应大于 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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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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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9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1 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33m 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2 台电梯。
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 1 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 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 1.10m，深度不应小于 2.10m。
4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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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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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电梯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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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 1 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 1 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0.8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 1.00m。
5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 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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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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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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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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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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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置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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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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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
5 结构
5.0.1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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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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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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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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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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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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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
6室内环境
6.1 声环境
6.1 声环境
6.1.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 6.1.1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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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6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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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 3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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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 33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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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光环境
6.2 光环境
6.2.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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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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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 6.2.3 规定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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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热环境
6.3 热环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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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 B 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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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不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 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 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 10％，且不应小于 0.6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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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 给水排水
7.1.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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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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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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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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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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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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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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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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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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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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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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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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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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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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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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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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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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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
7.3 燃 气
7.3 燃 气
7.3.1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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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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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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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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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电 气
7.4 电 气
7.4.1 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 7.4.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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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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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 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1.60m，家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3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10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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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 2kW 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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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 7.4.5 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电 / 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 1 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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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 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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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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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智能化
7.5 智能化
7.5.1 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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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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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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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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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 2 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2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3 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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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备紧急情况下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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